齐某某盗窃一案 |
提交日期:2014-11-24 14:04:06 |
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呼刑初字第3号 |
公诉机关呼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XX,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6711020412,达斡尔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呼中镇民悦小区14号楼4单元402室。2003年12月8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呼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3年9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呼中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XX盗窃一案,由呼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刑诉〔2014〕1号起诉书,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苗晓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亚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齐XX在呼中区宏伟镇收购红豆时,看见孙XX经营的宏运食品棒厂(因失火厂房报废)旧址露天存放着三台旧锅炉(一台为水锅炉,孙XX于2000年购买,发票丢失,另两台为自制锅炉),而后同孙XX商量要将锅炉买下,因价格问题没有达成协议。2010年10月3日,被告人齐XX准备将锅炉偷来卖掉,他联系到呼中居民吴XX和董XX,声称在宏伟买了点废铁让他们帮忙拉回呼中,又雇佣陈XX的吊车,四人到宏伟镇孙XX的食品棒厂房旧址,将部分埋在地下的三台锅炉用吊车吊出后,偷运回呼中齐XX家中。之后齐XX用风焊将锅炉割开,按每斤一元钱的废铁价格卖给呼中昌盛废品收购站,获利人民币5,500.00元。 经大兴安岭地区物价监督管理局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500.00元。 2013年9月27日,被告人齐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003)呼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呼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安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人孙XX、陈XX的证言,被害人孙的陈述、谅解书、收条、被告人齐XX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大兴安岭地区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齐XX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齐XX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欣慰 代理审判员 丁慧昕 人民陪审员 吴永莉 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星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