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7日下午2时整,一位名叫袁小莉的中年妇女走进呼中区法院立案庭,要求离婚。她说,2003年1月,她与吴玉宝在呼中区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并在呼中区呼源镇居住,2005年3月,二人到袁小莉的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金店乡袁村居住生活。2010年3月,吴玉宝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不履行父亲和丈夫的义务,所以要求离婚,她听当地律师和当地法院的立案法官说,得到呼中区法院起诉。所以就带着金店乡袁村村委会的证实吴玉宝下落不明的证明等材料来到呼中区法院起诉离婚。呼中区法院的接待人员拿出《民事诉讼法》,指着该法的第二十二条说,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呼中区既不是你的住所地,也不是你的经常居住地,呼中区法院如果受理你的离婚案件是违法的,你应当去你的住所地法院起诉。呼中区法院的接待人员又应袁小莉的请求将法律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写在纸上,袁小莉感动的说,登封市律师和接待法官的话使她跑了数千里的冤枉路,损失了上千元钱,而呼中法院的接待法官则教会了她学法、用法,还是呼中法院的法官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