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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分胜诉部分败诉诉讼费分担的理解

  发布时间:2013-05-02 09:40:06


    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当原告的诉讼请求标的额得到法院的全部认可时,案件受理费的认定及负担一般不会发生争议,但是当原告部分胜诉、部分败时,原、被告应如何分担案件受理费呢?

    一、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未必就是被告依法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原告的请求额得到了法院的全部认可,说明原告没有滥用诉权,此时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由被告负担,这种情况下不会产生案件受理费负担的不同意见。但当原告由于故意或过失地滥用诉权,诉讼请求的标的额大于法院依法支持的标的额时,原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并不是被告依法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被告依法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要等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后才能确定。现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那种认为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就是被告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的观点是错误的。下面举一案例说明,原告郭某在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郭某请求刘某偿还借款100,000.00元,原告按《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预交了案件受理费2,300.00元,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刘某实际欠款并不是100,000.00元,而是60.000.00元。此时被告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该是与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额60,000.00元相对应的案件受理费,而不是与100,000.00元相对应的2,300.00元。

    二、原告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时,其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分担。

    当原告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时,人民法院在确定案件受理费的分担时(严格说是因原告自己滥用诉权所所造成的案件受理费的分担),通常的做法有两种:

    1、是按胜败比例来分担。即用法院判决认可的数额与请求额之比例乘以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来确定原告应负担的费用。就上述案例而言,人民法院支持的60,000.00元占请求额100,000.00元的60%,即被告刘某应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的60%,是1,380.00元,原告郭某应负担余下的40%,是920.00元。

    2、是按胜败差额来分担。即原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为2300元减去6万元部分的受理费1300元等于1000元;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就是6万元的部分即1300元。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不正确。造成错误的原因是由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将财产案件诉讼标的额所对应的案件受理费分段计算,且每段的比例不同,而并不是用机械的百分比来计算。我们设想一下,如果原告请求额不是100,000.00元,而是  1,000,000.00元,与1,000,000.00元相对应的原告应当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是1,3800,00元,按照错误的前述算法,法院判决认定的数额占请求额的6%,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变成了888.00元,与前面判决的1,380.00元也不同,而且如果将原告的请求额再进一步增大甚至增至无穷大时,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将进一步减少,以致减小到无穷小。由此也可见这种计算方法不正确,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的多少只与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数额有关,即与实际额有关,与原告起诉的标的额无关。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正确的计算方法应该是,先把法院判决认定的数额按《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直接计算出来,这是被告依法应该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数额,再用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数额减去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数额,此费用即为原告因滥用诉权而支付的费用,而且这一部分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

    虽然按胜败比例法与胜败差额法来计算收取诉讼费的差额并不太大,但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从细节上充分考虑,体现公平、公正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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