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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女性犯罪的原因、特点及预防对策

  发布时间:2013-05-22 09:41:44


    一、女性犯罪的概述

    所谓女性犯罪,就是犯罪主体为女性的犯罪!莫德默·阿德勒定义说:“女性犯罪则是犯罪主体为女性而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人们往往认为,造成社会安全隐患,促成犯罪率提高的一般是男性!男性犯罪率大大高于女性,是犯罪的主要群体!可是近几年来,女性犯罪率的大大提高,使人们不得不开始关注、重新认识女性已成为犯罪人的主要趋势!促成女性犯罪的原因和因素,往往容易被人们所忽视,当问题出现并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时,就酿成了悲剧。女性犯罪人往往也是受害者,在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并在心里脆弱,与冲动的同时,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女性犯罪有不同于男性犯罪的原因和特点,也有相应的解决对策。女性犯罪的手段方法越来越来多,技术也越来越高超,很多女性涉足贪污受贿等高知犯罪,同时暴力犯罪的数量也在与日俱增,其残忍程度,也是社会公德所不能容忍的。女性这个本来弱势群体中,却有越来越多的人违背自己的良知,或者是被逼无奈,或者是利益熏心,或者是根本不懂得自己的行为已经大大超越了法律的底线。女性犯罪是可以预防的,女性犯罪的犯罪人是可以挽救的,这需要法律与道德相互辉映,也需要更多人的努力。

    二、女性犯罪的特点

    女性犯罪,在其犯罪类型上、手段上、犯罪行为上,都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作案手段非暴力

    女性由于体格、体力、体能的限制和心理特点的局限,使她们在犯罪类型的选择上不同于男性。女性多利用其生理特点进行犯罪,以及利用社会对女性的尊重和信任进行犯罪,如利用姿色抢劫、诈骗、偷盗、拐卖人口等犯罪。

    如果女性成员又以自己的性别特点作掩护、拉拢、引诱其他女性加入,那么,又以这些女性为纽带,将带动更多的男性加入犯罪组织。女性在与男性的共同犯罪中,女性常处于从属地位。所以,女性常以非暴力的手段进行犯罪。

    (二)激情犯罪

    激情犯罪是一种强烈的情绪情感的表现形态,当女性在外界强烈的刺激下,由于认识范围缩小,内控能力减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从而发生突发性、短暂性和难以控制性等特点的行为。从犯罪主体上看,这类女性具有性情暴躁,文化水平低,控制能力不强等特征。不善于用理智去控制自己的情感,对一些社会现象和个人行为往往难以做出正确的理解和判断。女性故意伤害案件中,大多数是属于此类犯罪。如杨某由于和其公公因为几百元债务发生纠纷,在争吵时,持刀将其公公的头部砍成轻伤。事后,杨某也很后悔自己的一时冲动。

    (三)高知犯罪

    受过高等教育的白领,高等知识分子犯罪属于高知犯罪。具有较高知识女性犯罪大多是贪污受贿、诈骗等经济犯罪。如范某是某石油公司的经理,采取收入不入账,欺骗等手段贪污40多万元,在接到判决书时还不愿意承认自己是在贪污。高知女性在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同时,也要用法律约束自己,才能远离犯罪。

    三、女性犯罪的原因

    (一)主体因素

    1、生理因素

    女性的生物基因,决定了她们在体能上天生的弱于男性,心理能量亦弱于男性,这种身心差异便决定了女性多易实施诈骗罪、盗窃、纵火、投毒,而较少的实施抢劫罪或杀人罪。

    2、心理障碍

    女性暴力犯罪大多心理存在障碍,性格上有自私、偏激和狭隘的缺陷,因而在遇到冲突时,易采取极端的方式。大多数女性都经历了一个从受害者到加害者的过程。一些女性在其受害过程中,或受害之后,逐渐产生了怨恨不满的情绪,这种怨恨达到一定程度,就会转化为一种强烈的报复泄恨心理!在这种强烈的报复泄恨心理支配下,一些女性走上了暴力犯罪的道路,一些则走上了卖淫的违法犯罪道路。女性犯罪者由于在家庭或社会生活中创伤或挫折,进而颓废,以至于产生消极厌世情绪,并促发犯罪。

    3、法律意识淡薄

    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法制观念淡薄,当她们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以暴力手段来解决问题。

    有相当多的农村妇女没有系统的接受过比较完整的正规教育,她们不知法、不懂法,形成在法律上的误区和盲区。有的虽然稍通法理,但法律意识淡薄,或者置法律于不顾,遇到一些生活琐事处置方法不当、手段残忍、方法极端,多数人在受到非法侵害时,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

    (二)社会原因

    1、家庭暴力

    有关资料表明,婚姻家庭类投诉和咨询约占总数的53.3%,其中反映家庭暴力的案件就占到该类投诉总数的15.5%。

    杀人犯石某,结婚后,经常遭丈夫的殴打。一次午夜,丈夫将她打了一顿后就熟睡,石某仇恨心理的怒火越烧越旺,不考虑一切后果,脑子一片空白,只知泄恨,将电线绑在竹竿上制作作案工具,将电线一端拉上电源,另一端触接丈夫小腿,丈夫触电而亡!石某在遭受丈夫的长期殴打后,一味的忍让,渐渐地产生了报复心理,最终酿成了杀死丈夫的悲剧,这是家庭暴力引起的刑事案件的典型案例。

    类似这样的案件还有很多,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易出现受虐综合症,采取极端行为,以暴制暴,杀死施暴人。

    2、重婚、婚外恋、第三者插足引起的

    这类案件比较多,常见的有争风吃醋造成情杀的、喜新厌旧谋害配偶的、嫉妒对方获得自己理想中的恋人而杀人的、三角恋爱杀人的……

    如某男子与一女子有了婚外恋,当妻子获悉后,非常生气,一天趁丈夫不备,妻子与儿子将丈夫捆住,妻子操刀不留一点余地的将丈夫砍伤。而妻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所以,当家庭遭受到破坏时,女性因气愤、妒忌,便会产生报复心理,导致犯罪的产生。

    3、经济因素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女性进入了社会的所有阶层。党风不正,腐败盛行。歪风邪气致使现如今人们的商品经济意识非常的直观和强烈。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金钱至上恶习风行。少数官员、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以权谋私,权钱交易,金钱引诱致使某些女性私欲膨胀,疯狂敛财。

    贪图享受,好逸恶劳,这类女性一般爱慕虚荣,贪图享受,不是用自己的劳动来换取,而是采取非法手段去换取。从而导致女性在经济方面上的犯罪。

    四、女性犯罪的预防对策

    女性犯罪的预防,要从社会、法律两个角度进行分析。遏制女性犯罪的发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与合作,多方面的配合与努力。

    (一)社会的角度关注预防对策

    1、道德教育

    应加强女性的道德建设。社会媒介应对正确的婚恋观,家庭观进行强化宣传和正面鼓励、引导。消除不良理论文化的影响,清楚外来性解放、性自由文化的不良影响。使女性懂得怎样的道德观念才能给自己的人生、家庭,带来真正的幸福。让女性明白,只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幸福观、道德观,才会做出正确的人生选择!所以,社会在大力提倡物质文明的同时,更应大力提倡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三者应齐头并进,缺一不可。

    2、关爱女童

    从理性角度出发,关注女童是关注女性健康的开始。由于重男轻女思想以及男、女童生理和心理上的差异等因素,造成了有的女童在成长过程中遭遇性别歧视,与男童待遇差别对待等问题。有数据表明,我国女童的身高、体重等发育指标均低于世界卫生组织标准。从义务教育的内容入手,应给予女童更多的关爱,创造性别和谐的社会环境。在中小学教育中,增加有关性别教育的内容,鼓励女孩子通过性别的差异取得成功的人生。

    3、法律的宣传教育

    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各地、各部门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普遍开展了依法治理工作,并与开展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和谐区域建设等活动相结合,与解决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专项依法治理。各部门和行业积极推行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过错责任追究制,深入开展执法检查、质量考评等活动,逐步将各项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提高了管理和服务水平。

    学校应该开展普法教育课程,普及学生的法律知识;定期组织法律宣传活动,如法律知识问答大赛、让学生参加社区义务法律宣传活动、组织法院旁听了解真实的诉讼过程等。学校还应该成立法律学习兴趣小组,由专业的法学老师带队,组织学生学习,培养法学学习的兴趣。

    只有提高我们的普法的教育、宣传,让人人懂法、人人知法、人人守法,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二)法律的角度预防犯罪

    1、对家庭暴力犯罪的立法完善

    目前,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妇女权益的保障法》、《婚姻法》、《刑法》。但目前三部法律宣言性条文比较多,可操作性不强;婚姻法仅将家庭暴力作为离婚的理由和赔偿依据;对家庭暴力的处罚依据主要是刑法有关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虐待、遗弃、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的规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实践中,没有达到刑事法律制裁的标准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制裁标准的家庭暴力占家庭暴力事件的大多数,这类家庭暴力不仅严重影响公民的生活质量,也是一些严重刑事犯罪的萌芽,对此类家庭暴力如何干预,在立法上还是空白。

    国家立法机关应制定一部专门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有关部门的反家庭暴力方面的职责、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特殊处理程序、救助受害人、矫治施暴者等问题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同时,进一步确立反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为受害人提供及时保护和救助。其中包括:第一,公安机关要规范出警行为,现场记录应真实全面具体,为受害人事后主张权利;第二,司法机关着重为受害人提供司法保护,借鉴国外的保护令制度,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救助。20世纪末期英美法系国家专门为防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而设立了一项法律救济制度即保护令。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保护令特指法院保护特定人免受家庭暴力,而对施暴者所作的命令或裁判。

    2、对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的犯罪行为从轻量刑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此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行均衡原则。它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包含的内容之一,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从事件因果关系上来说,家庭暴力是引起这类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施暴人比受虐报复者具有更加深重的“不适应社会性”和“反社会性”,加害人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受害人;从主观恶意性上来看,没有家庭暴力实施的存在,其不可能产生犯罪念头,对于一个受尽虐待,忍无可忍,方才出手的家庭成员来说,其主观恶性,危险性应当比施暴者小得多。另外,受虐妇女“以暴制暴”案是一种特定的犯罪,只针对被害人一人,它的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对社会和其他人没有危害性,该犯罪妇女即使判处刑罚,将来一般也不会再次犯罪。因此,如果采取与一般刑事犯罪相同的量刑方法显然有失公平,法律应该对她们进行特殊的考量。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实践,建议审判机关充分从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出发,但司法机关对没有采取措施的犯罪妇女及受丈夫的威胁而不敢离婚,或即使离婚但离婚后仍受暴力侵害的犯罪妇女,量刑时应对她们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而体现法律的正义。另外,2005年10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狱管理局等五部门修改《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就增加了女性因遭受家庭暴力犯罪放宽假释条件的条款。可见,对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的犯罪行为从轻处罚已成为一种新的立法取向。

    3、健全基层法律组织建设

    女性犯罪的增多,客观上与基层法律组织建设不健全,忽视对女性的组织教育、保护有很大的关系。社会应设立更多的援助机构,健全社会治安管理机构等基层机构。同时,加强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作用,在妇女权益遭受到侵害时,要接受被害人的投诉,并要求有关机关和部门查处,妇联组织既要协助法院多息诉,实现优势互补,又要注意与司法机关各司其职,不要越权,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4、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

    女性在就业、再就业中,受歧视的现象较为突出。女性在享受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生育保险的普及率极低,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同时,男女两性职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与男性相比较少。《妇女权益保障法》虽说是为保护妇女权益而制定的法律,但其中条款规定比较原则化、系统化,很难真正落到实处。修改这部法律重要的问题并不在于增设多少权利,而在于将有关原则化、系统化的规定制度化,使妇女权利的享有和行使真正落到实处,所以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来减少女性犯罪率的增长势在必行。

    建议以义务性规范,增强义务性内容。现行《妇女法》在保障妇女权方面的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多,义务性规范较少,容易让人产生“两性平等仅仅是与妇女相关的事情,与男性和社会没有什么关系”的错觉。建议以义务性规范的形式,增加“要求男性和社会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承担一些积极作为的义务”方面的内容,更好地保障妇女的权益。

    加大对侵害女性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妇女法》对侵害女性权益的行为惩罚力度不够,虽然《妇女法》第五十二条至五十九条专章规定了对侵害女性权益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执法主体不明确不具体、可操作性较差,不能收到预期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效果。建议加大对侵害女性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性权益的保护!

    总而言之,妇女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女性犯罪的上升趋势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预防女性犯罪是复杂的,庞大的社会性体工程,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各个阶层都应引起巨大的关注。要使全社会关爱女性、呵护女性。在研究犯罪的时候,我们更不能小看女性犯罪,女性犯罪也在走向现代化,而且速度很快。因而我们要根据社会的发展来变换眼光地看待和研究犯罪,这样才能顺应时代的变化,有目的地剖析女性犯罪,有重点地制定相关方针政策,有效地打击和预防女性犯罪,从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保障城市繁荣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保障社会健康和谐地发展下去!我们要深入研究女性犯罪的原因,特点及预防对策,在各个方面做好防范,维持社会风尚的纯洁,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即使是对女性犯罪者,也要给予关怀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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