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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3-07-10 09:45:22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普遍原则和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证人证言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言词证据,原则上应当通过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交叉询问证人之后才合法有效。

    我院于2013年1月18日在审判庭开庭审理了刘某诉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为证明是否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在举证期内原告提出有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供了证人名单,但在开庭审理时竟没有证人愿意出庭作证。使得原告方诸多请求无法得到证明,承担了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为什么在现实中证人出庭作证是如此之难呢!

    对此问题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证人的概念

    证人,是一个非常通俗的概念,但是证人在法律上却是一个非常复杂和重大的概念。在奉行言词审理原则的英美法系国家,几乎一切证据材料都要通过人的言语表达而成为证据,因此,证人对诉讼案件的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证人出庭难的主要原因

    中国有句话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官司(诉讼)是是非之事,少掺和。由于有这种意识和处世方式,一些证人都不愿意出庭作证,甚至连证言都不愿出。就是出具证言时,也要附带条件,只管出具证言,不管出庭作证。在本案中就由于都是本地的居民,如果给原告方作了证人怕得罪了被告方,出于这样的心理。一般人都是不愿意出庭作证的。

    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宏观地看,必然受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大背景的影响及司法体制的制约;具体分析,既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司法方面的原因以及证人自身的原因。

    (一)历史和社会原因

    我们生活在当今社会,可是我们每个人心里都有着历史沉淀的道德教化和社会道德观念,一般人们在没有法律规定强制要求或者禁止的情况下,就会遵循大众和社会的历史观点行事,以求得心理安宁和避免社会压力打乱日常生活。我国自古信奉儒家教育理念,信奉“和为贵”“息事宁人”等观念,自古对诉讼、打官司、上法庭等事持抵触、不合作态度,这也是为什么人们自古称专职打官司的“律师”为“讼棍”,并且在语言上也是极力希望与律师撇清关系、不要沾染是非的原因。几千年的文化传承,对于现代的人们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是心理层面的,所以当代的人们也是具有很强的“畏讼”心理,进而造成人们普遍不愿参与和法庭有关的事情包括出庭作证。

    我国普通大众之间是靠熟人关系网而相互联系在一起的,每个人与其周围的人之间都是彼此相互熟悉的关系,在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络里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的。试想如果现在要求其中一个人站出来到法庭上指证关系网中另一个人,他十有八九是不会去的,因为他不得不考虑他在法庭出庭作证后整个周边社会关系对其造成的舆论压力以及其自身的心理压力。

    (二)司法制度原因

    1.侦查机关收集涉案证言不够全面。

    2.公诉人对证人出庭作证存有顾虑。

    3.法官对证人出庭作证比较消极。

    4.反复收集证言给证人造成心理压力。

    5.司法各阶段对证人保护重视不够。

    6.对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处理不够及时得力。

    7. 从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可见,我国在立法上将出庭作证作为证人的法定义务,仅作了一般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对强制性的规定,但是对证人经合法传唤仍未能出庭作证的行为如何处置,却没有明文的规定,证人不出庭,不仅不利于当庭查清事实,使庭审流于形式,而且当事人难以当庭质证,将严重影响到证据的真实可靠性。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在:“确有困难”情形下,可提交书面证言的规定缺乏严谨性,何谓“确有困难”未有成文法上的明确规定,而全部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未免有欠妥当。

    (三)证人自身原因

    2013年3月我院还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为了证明案件事实,我院向证人发出了出庭协助的通知,希望证人能够出庭作证,证明案件事实。给当事人公正处理,使受害方得到应有的赔偿。但当事人坚决不出庭作证,使法院无法认定案件事实,让案件的审理变得很困难。我认为这和证人本身有很大关系。

    1.缺乏法律意识。作证与纳税一样,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的普遍存在,致使法律缺少应有的权威,公民对依法作证义务的认识程度普遍不高,法律意识不强,且受中国厌讼、畏讼的传统心理影响,常常不配合司法机关取证,更不愿意出庭作证。

    2.不敢出庭作证。人身安全的担忧,这应该是绝大多数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由于没有法律制度和具体的保护措施,很多证人都是害怕遭到打击报复而不敢出庭作证。有的案件的证人在未决定是否作证前就已经受到相关人员的威胁、恐吓,或者迫于对方势力强大等压力也不敢出庭作证。

    3.害怕承担经济损失。目前我国针对证人出庭相关的经济补助方面法律并不健全,证人可能为了出庭会自己付出很多经济支出。同时,由于案件从立案到侦查以及审判等阶段都需要证人进行作证,势必会影响到证人的正常工作、生活,这方面的损失也无法得到补偿,所以综合考虑证人出庭在经济上是存在利益损失的。

    三、解决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建议

    1、完善证人出庭制度 。无论民事、行政、刑事诉讼,都应严格遵循,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规定:除遇有特殊情况,如证人出庭前下落不明,或死亡外,均应出庭。

    2、切实实现证人的获得经济补偿权 。证人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证人因出庭作证势必耗费精力、财力和时间,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因此,许多国家法律都规定有证人享有获取经济上的补偿权利。

    对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证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因作证支出的费用和误工费,予以经济补偿,范围包括交通、食宿、误工工资等费用,作为办案经费由财政列支。强制到庭的,则丧失经济损失补偿权。使出庭证人得到合理补偿,既是对证人的精神鼓励,又能教育其他公民自觉履行作证义务。

    当然,审判制度的运转成本最小化作为法律经济学追求的目标,也应予以重视,但把节省费用所带来的不能公正审判的负面效应与经济代价之间权衡后,我们理应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

    3、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证人保护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对依法履行作证义务的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应当提供法律保护的制度。对证人切实保护,不仅关系到证人能否出庭,诉讼能否正常进行,而且事关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神圣。

    通过实际审理案件我们所遇到的问题,相信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的不断健全,在日后关于证人作证制度方面一定会不断完善,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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