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为了使审判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开展,由人民法院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对审判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以便协调、规范、监督和指导审判工作,从而保证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能够通力合作、分权制衡,以实现公正高效。审判管理是提高审判质量效率的科学方法和手段,抓好审判工作,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是推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第一要务。近年来,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虽然在服务审判、保障审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还处于完善和规范阶段,但仍存在许多不足。本文结合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实践就当前审判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分析,对如何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率,未来审判管理的发展方向提出自己的一点浅见,以供参考。
一、现行审判管理运行机制的实证分析
现行审判管理,既有对案件审判流程的管理,也有对案件质量的评查,还有对法官审判绩效的评价。由于管理不科学,审判管理对审判权运行尚未起到应有的支持作用,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管理职能分散与管理弱化
具体来说,将相关立案庭、审监庭、研究室和专职审判委员会、专职审管办列为审判管理部门,在其原有的职能基础上拓展出审判管理职能。近年来,一些基层法院尝试进行审判管理,但是审判管理权分散行使,呈现了多头管理、尺度不一,重点不突出、管理不到位等乱象,导致了审判管理的失控。审监庭对案件评查情况进行讲评;立案庭对信访案件进行通报;审管办对案件质量评估指标进行公示;专职审判委员会对改发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室对疑难案件加强请示,等等。通过这些多头部门管理实现质量、效率提升的作用并不显著。
(二)行政控制审判与实体弱化
司法行政化使得行政权控制了审判权,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管理的虚无。按照制度设计,院长、庭长应该行使审判管理和监督的权力,但是由于其直接干预办案,并控制所有案件的结果,实质是在行使审判权,从而导致了审判权实体管理的虚无化。我国现行的审判管理机制由于受到追求实体正义价值观和行政传统的影响,法院更多地呈现出行政化的特征。这一点从法官的公务员身份上,似乎得到了充分解读。从总体而言,强调上下级法院和法官之间的服从和管理,重视组织和领导的决策作用。这种管理模式是正式的法律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交叉作用的结果,最终导致了行政化的审判制度。法院内部森严的层级带来了行政强势以及考核、任免、干部使用机制等的影响,下级法官更倾向于服从和寻求上级领导的支持,同时为了免于承担沉重的责任,他们希望通过上行的制度安排来消减自身的责任。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就有可能与法院的审判工作交叉、混合,有时甚至与司法权的行使发生某种冲突,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审判权的行使。
(三)流程管理形式与程序弱化
基层法院的流程管理制度缺乏相应的惩戒规定和考评功能,其效果的发挥并不理想;在审判行政化的现实语境下,承办法官与院长、庭长可能合谋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而从程序上看并无违法现象。由于法院立案庭本身是一个业务部门,没有明确其管理的职权和责任,流程管理流于形势,仅仅限于临界督办,可即便是这一作用也未得到应有的发挥。流程管理的节点大部分属于业务部门自行管理,因而流程管理趋于形式化,管理效果并不理想。
(四)绩效评估模糊与管理弱化
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决定在全国法院正式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该《意见》将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分为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和审判效果三个指标。这些指标是由一系列指标构成的复杂系统,评估指标在司法绩效评估制度中具有决定性意义,有些指标的权重和指标的选择成为高难度的课题。就目前的情况看,各个基层法院得分差距很小,而实际上各个基层法院的审判质量效率本身具有较大的差距,评估的结果未能反映出真实的成绩。在年底整体考核中,由于审判分数没有拉开档次,而其他队伍建设或者政务工作中的一个单项就能拉开分数,这可能会对整体工作的评价形成实质性的影响。
(五)执行工作特殊与管理无力
执行节点的控制基本上由执行局内部领导控制,立案庭无法进行实质性审查。在这种情况下,常规的流程管理就会沦为摆设。在一定意义上,执行权被认为是裁决权和实施权的结合体,而实施权被定义为行政权。可是在常规的审判中,执行权所具有的行政权之特点便得到执行权更加注重效率价值,因此,效率理由成为执行管理的重点。执行的这一特点没有被很好地重视,由于行政权运作有其自身的特殊规律,当执行管理被纳入审判管理中,按照诉讼的规律去管理,这造成了执行管理的虚坎和乏力。目前来说,执行流程管理仅仅限于执行期限的管理,但是由于执行案件的复杂性,这一效果并不理想。
二、未来审判管理的改革发展方向
审判管理的改革与未来应以重塑审判管理理念为切入点,推进审判管理制度建设,形成科学的审判管理制度体系。审判管理具有合规律性,即要揭示审判活动规律,符合审判活动特点,形成生命力,保持稳定性;审判管理运行规则要具备简约性,简单、明确、便于领会和操作,能够低成本运行;审判管理要具备应变性,即规则要为审判管理调节和创新留下调节空间,保持弹性;审判管理具有道德性,即管理规则要以人为本,择时提高审判主体的素质,满足其要求,调动其积极性放在首位。
(一)审判管理的必要性
审判管理实践证明,以审判流程管理为依托、以审判质效考评指标体系为导向、以信息手段为支撑的审判管理体系,符合审判规律,是行之有效的审判管理路径。多头管理、标准不一是管理的大忌。特别是对内管理乃一项“得罪人”的职能,而对管理者如果没有明确的目标要求的话,很可能会出现管理尺度很松、管理效果虚化的情况。目前,在多头管理的情况下,各管理职能部门管理的职责是不清晰的,其进行管理的动力和压力是不对称的,对于实现核心目标的理解和把握并不一致,因而难以实现整体管理。成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赋予其完整的审判管理职能,明确管理的效果指标,就会使管理者形成强烈的管理职责意识,这样既能提升管理部门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会提升被管理者服从管理的意识。
审判管理运行规则根据
我国《公务员法》将法官列入其中,足以证明中国司法行政化还将继续存在,“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力制约必须接受监督的宪政理论是审判管理控制论的理论基础,本土化的新型审判管理模式根植于“行政化管理”土壤,对平衡点管理的高效能模式在控制审判权运行上还会发挥其独特作用。 影响审判管理效果缺乏科学、明确的设置理念,当前审判流程管理规则和审判管理指标体系,呈现出不同层面的问题,或者是不作深入、系统分析而不成体系;或者是体系庞大、论述周全,陷入繁琐哲学;又或者是标准不切实际、推行遭遇抵触。由于司法权行使的异化,院长、庭长由于有其特有的领导身份,虽然在事实上行使了审判权,却无人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造成审判权处于缺乏监督的境地。因此,构建在院长、庭长之外的审判管理运行体系,才能真正实现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从而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三)流程管理领域的拓展
流程管理领域的重点是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审判流程管理的重点又放在监督法官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审判活动。这种管理制度的格局下,根据实体法、程序法以及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识别实体审判管理介入点,在尊重法官审判权的前提下,对审判流程中立案、庭审、合议、裁判、结果等阶段中的不同环节,合理设置时限和质量标准,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在此基础上,设定案件实体审判的管理职权和管理方式、管理程序、管理标准,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和管理责任。审判过程是由诸多诉讼环节构成,各个诉讼环节又由诸多诉讼“元素”构成,这些诉讼“元素”均可能影响到案件质量,均应纳入审判管理范围,审判管理的重心应当转移到审判细节管理。如庭审焦点归纳、裁判理由阐述以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根本上解决审判过程中长期存在的问题,确保审判管理实效。加强案件管理的同时,逐步实现临场监督,防止院长、庭长滥用权力,防止他们形成合谋,注意方式方法灵活,促进管理核心目标的实现。
(四)执行管理手段的强化
具体来说,就是推行基层法院探索和倡导的逾期执行易人易庭制度、当事人选择执行法官制度、人大代表全程参与制度等,强化有力的执行工作机制。执行和审判不同,执行权,尤其是执行实施权,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性权力,在价值取向上更重视效率价值。在设计执行管理制度时,丰富而准确的执行信息内容,以大量真实、准确、及时的执行信息为前提。没有对执行信息的全面收集和整理,就不可能制定有效的执行管理决策,不可能对执行工作实施有效控制和监督。强化执行信息技术手段的应用,是加强和改进执行管理信息化的有效支撑。信息化技术发展为执行管理构建了信息交换、处理的平台,通过信息平台,实现执行管理的规范化、便捷化和透明化。
建立质量效率评估库
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时,应注重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反复讨论,在关键问题上坚持原则,在具体指标设定上尊重干警意见,尽量使评价体系趋于合理。同时,利用现有网络管理资源,全面实现分案排期自动化、庭审监控视频化、结案确认微机化、案卷归档电子化、信息查询即时化。依托现行审判流程管理软件,全面推行审判信息网上录入、案件流程网上管理、审判活动网上监督、审判事务网上批示。依靠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发审判动态指标、案件质效指标、审判业务指标自动生成系统,推动网络升级完善,研究整合审判、信访和执行三个流程管理系统,实现质量效率评价体系库。
加强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确保公正与效率,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必须要在司法实践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由行政化管理向司法化管理的观念转变,由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型管理的模式转变,由机械化管理向智能化管理的手段转变。笔者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员,愿意与全国各个基层法院一道,在树立正确的秩序价值目标的前提下,为建立健全更为合理、更为科学、更真实衡量审判实践的审判管理体系而继续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