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因夫妻共同债务而引发的诉讼,原告往往都把夫妻中的一方作为被告,而审判人员及律师也都习以为常,这样做当然是合法的,但是在接下来的审理中,往往会忽略了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审查认定,当然也使下一步的执行之路变窄。
笔者认为,在夫妻共同债务诉讼中,应该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其理由如下:
一、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从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难看出,夫妻双方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的义务主体,即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二、 有利于案件的审判
在审判阶段,原告若只起诉了夫妻一方,当事人讼争的诉讼标的源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争议标的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不会涉及,同时,对可能在执行程序中对被告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会涉及配偶共有权利的问题也无从预见。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后,被告人就会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法庭就会对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就可以减少或避免被告为逃避债务而进行的转移财产等行为。
三、 对争议双方有利。
法院审理的依据是当事人的起诉,不是被告,除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经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外,法院自然不会超出起诉范围裁决其承担任何责任,否则就不是不告不理。原告起诉的目的是通过法院审理,得到一纸可供法院有效执行的判决,进而可以实现自己的债权。若在起诉时少列了适格被告,各被告均未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那起债权实现难度会加大,其诉讼风险也会增加,反过来,列夫妻双方为被告,对被告来讲,只是增加了参加诉讼的费用,但其抗辩、辩论、上诉等权利得以充分的行使,其合法的权利完全充分的体现在了诉讼过程中,这样对她来讲是公正和合法的,即使输了官司,也输得明白。
四、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对于执行来讲,被申请执行人就是生效裁判文书所涉及的当事人和执行申请书所列的当事人,若起诉时将夫妻双方都列为被告,不仅可以减少或避免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进行的转移财产等行为,而且省去某些环节,可以直接对两个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加快执行的进度。
因此,本人认为,在夫妻共同债务诉讼中,应当列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