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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机动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协议未必无效

  发布时间:2013-10-18 09:51:48


    在日常生活中,进行机动车交易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续,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这已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但买卖双方在签订完买卖协议后因各种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此后发生纠纷的情况也不少见。那么买卖机动车,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其买卖协议是否一律无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规定机动车交易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目前有两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机动车未领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并交验车辆:……”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我们知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一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对要约予以承诺,从而使双方当事人依法就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成立。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外,承诺通知一经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由于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是车辆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从现实情况来看,经常出现连环买卖车辆的情形,如果一律认定无效,既不利于社会生产资料的流转,也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的稳定。

    由此可见,机动车交易双方在达成买卖协议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不应一律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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