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局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 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具有执行内容的财产刑判决和非刑罚制裁措施;
3、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4、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就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5、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6、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7、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8、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民商事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个人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三)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应提供其身份证号码,法人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