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的,应当交纳申请费。申请费不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由执行法院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
被执行人申请减交、免交申请费的,应当及时组成合议庭,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审查后,逐级报执行局长审批决定,结果应在收到申请书后15日内通知案件当事人。
执行申请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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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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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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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费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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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执行金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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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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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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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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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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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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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额×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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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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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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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额×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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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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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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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额×0.5%+2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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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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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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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额×0.1%+6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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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保全的,由申请人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申请费;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保全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因鉴定、公告、审计、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关或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