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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公开

执行程序

发布时间:2019-05-10 09:15:54


申请执行人须知:

(一)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三)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应提供其身份证号码,法人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代码。

(四)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开户、户名、账号和存款金额;动产、不动产(如房产、车辆、电器、首饰等);到期债权、可得利益(如以他人名义购置的不动产、股票、知识产权等收益);分支机构或所属公司的资产情况;其他财产情况(如保全财产的状况、期限等)。

(五)申请执行人提供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

(六)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七)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八)在诉讼期间已被保全的财产,如在执行中转移的,应提供财产下落和存放地点。

(九)需要进行财产评估、鉴定、作价、媒体公布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预交。

(十)被查封和扣押的财产,依法作价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受财产,又不能依法拍卖和处理的,造成执行不能的责任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十一)人民法院依法启动执行程序后,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手段,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应承担案件中止、终结的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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