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
呼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二、责任人
庭长 案件承办人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
四、程序
第一条 受理案件的法官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有关司法礼仪的要求,尽职尽责做好接待工作。
第二条 受理法官对当事人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向本院申请再审的,均应予以登记,指导申请再审人详细填写申请再审案件发送地址确认书。对不服本院经审查驳回再审申请或经本院再审维持原判的生效裁判,向本院申请再审得,不予登记。
第三条 受理法官在登记后应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再审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审查事项如下:
(一)申请再审人是否具备申请再审主体资格,是否提交了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对提交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的执照、批件、居民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在复印件上签写“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字样并签名后将原件退回申请再审人;
(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并提供了具体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是否有明确的再审请求及法定事由;
(四)是否应由本院受理;
(五)申请再审人在申请书上是否签名或盖章,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了申请书副本;
(六)是否提交原审各程序的裁判文书和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七)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为由申请再审的,是否提交了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新的证据复印件;
(八)对调解书不服的,是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九)申请再审人的申请,是否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对上述申请再审材料不齐全的告知补齐,暂不予受理,对申请再审人不能提交被申请人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告知继续自行查找、补交;对超过法定时限提出再审申请的,应释明法律规定,告知不予受理。
第四条 受理法官对符合上述受理条件的案件应装订小卷,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副庭长审批、指定合议庭和主审法官。
第五条 对分管副庭长未批准受理的案件,受理法官应将申请再审材料退还申请再审人,并说明理由。
五、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应由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接近的工作;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
立案庭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