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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庭合议庭评议案件制度

发布时间:2013-01-16 09:04:19


    一、责任单位

    黑龙江省呼中区人民法院民庭

    二、责任人

    庭长  副庭长  案件承办人

    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四、程序

    合议庭评议案件规则

    案件主审人应在合议庭评议前整理好剑宗材料,交合议庭成员阅卷。阅卷的合议庭成员应重点审查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争议焦点、案件的主要证据、原审判决的基本情况等,做好必要的评议准备。经合议庭学恒源阅卷后,审判长有权决定是否进行评议,对未经合议庭成员阅卷的,原则上不得评议。对于在庭审中遇到的需评议决定的事项,可以当庭口头评议,并由审判长当庭宣布评议结论。

    合议庭评议案件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和使用的法律负责。主审人应在合议庭评议案件前形成书面审理报告,评议时如是全面回报案情、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

    合议庭成员按照主要证据、争议焦点、法律依据、裁判方案的顺序发表有理有据的个人意见。不得简单应对,更不得对不是自己承办的案件作不负责任的发言。

    合议庭评议案件是,合议庭全体成员必须全员参加,严禁在合议庭成员不齐时评议,不允许采取个别沟通、分别征求意见,然后补写合议庭笔录的作法。合议庭评议案件,必须当场制作评议文字笔录,详细、全面、准确地记录评议的内容。合议庭成员应认真审查合议庭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合议庭成员对合议庭评议的内容和结论性意见应保守秘密。

    下列事项必须提交合议庭评议决定:

    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或确认调节协议。合议庭对于以撤诉、调节方式结案的案件,以及人为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小的案件,有权决定处理结果,并据此作出裁判。

    涉及是否采取财产保全、预先执行或强制措施,以及是否中止、终结诉讼,补正法律文书错误等事项。主审人并应就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简要情况、是否采取上述措施的理由和依据、拟采取措施的主要内容等向合议庭做出汇报。

    涉及是否委托鉴定或依职权调查取证等事项。主审人并应向合议庭汇报鉴定或调查的理由以及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等。

    涉及延长审限的事项。法定审限届满前15日没有审结的,除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外,主审人必须提请评议,向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和不能按期结案的原因,合议庭应提出指导意见并拟定结案时间。

    庭审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对庭审中遇到的当庭不能解决的问题,可以当即休庭评议,也可以在庭审结束后进行评议。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需要合议的其他事项。

    院长、庭长或合议庭成员认为需合议的其他事项。

    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质量纳入年度目标考评,作为对审判人员考评的依据。

    五、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

    民庭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势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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