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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监庭案件审批权限制度

发布时间:2013-01-16 09:05:22


    审监庭案件审批权限制度

    一、责任庭室

    呼中区人民法院审监庭

    二、责任人

    庭长  副庭长  案件承办人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四、程序

    复查、再审案件

    庭长审批案件

    复查后维持原判的;

    法院复查的。

    主管院领导审批的案件

    区检查院抗诉的;

    再审部分改判的;

    主管院领导认为应由其审批的其他案件。

    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

    拟宣告无罪的;

    撤消本院生效裁判或对本院生效裁判案件进行再审的;

    需向地区中院请示的;

    院长或主管院长认为应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

    减刑、假释案件

    1、主管副庭长审批案件

    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的。

    2、庭长审批案件

    (1)死缓减为有期徒刑20年的。

    (2)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8年以上的(不含18年)。

    3、主管院领导审批的案件

    (1)死缓减为有期徒刑18年以上的(不含18年)20年以下的;

    (2)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6年以上的(不含16年)16年以下的。

    4、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

    (1)死缓减为有期徒刑15年以上18年以下的;

    (2)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3年以上16年以下的;

    (3)《刑法》八十一条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假释案件。

    五、责任追究

    各庭、室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

    审监庭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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