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监庭案件审批权限制度
一、责任庭室
呼中区人民法院审监庭
二、责任人
庭长 副庭长 案件承办人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四、程序
复查、再审案件
庭长审批案件
复查后维持原判的;
法院复查的。
主管院领导审批的案件
区检查院抗诉的;
再审部分改判的;
主管院领导认为应由其审批的其他案件。
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
拟宣告无罪的;
撤消本院生效裁判或对本院生效裁判案件进行再审的;
需向地区中院请示的;
院长或主管院长认为应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
减刑、假释案件
1、主管副庭长审批案件
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的。
2、庭长审批案件
(1)死缓减为有期徒刑20年的。
(2)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8年以上的(不含18年)。
3、主管院领导审批的案件
(1)死缓减为有期徒刑18年以上的(不含18年)20年以下的;
(2)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6年以上的(不含16年)16年以下的。
4、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
(1)死缓减为有期徒刑15年以上18年以下的;
(2)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3年以上16年以下的;
(3)《刑法》八十一条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假释案件。
五、责任追究
各庭、室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
审监庭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