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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庭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3-01-16 08:06:44


    一、责任单位

    黑龙江省呼中区人民法院刑庭

    二、责任人

    庭长  副庭长  案件承办人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院机关《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办法》

    四、程序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细则》旨在规范审理案件过程中的收案、分案、阅卷审查、提审调查、开庭、合议、法官联席会、法律文书制作、审签、报结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时限,落实主审法官、组长、主管案件的副庭长、庭长的责任,确保收结案件良性循环,确保审限内结案率达标。

    全庭案件由综合组指定专人收发、登记,为经批准任何法官不得自行收、发案件。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以诸神法官录入微机案件审判流程各节点工作信息情况为依据。

    收案、分案、结案、归案等审判信息录入后,如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的,应填写更改案件信息审批表,经庭、院领导审批后,由院微机中心更改。

    案件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有法定审限的按照法定审限管理,无法定审限的按照院规定审限管理。

    综合组应于收到案卷的当天进行登记,报庭长备案;并根据庭长的意见送主管案件的副庭长。

    主管案件的副庭长与审判组长应在收到案件的2个工作日内共同确定主审法官、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将卷宗移交主审法官的同时,通知综合组就签述情况进行备案。

    主审法官在阅卷、提审、调查完成后形成审理报告并提交合议庭评议。

    经合议庭评议需要提交法官联席会讨论的案件,应在合议庭评议后的当日或次日报主管案件的副庭长提交安排法官联席会讨论。

    庭法官联席会应自提请讨论之日起3日内进行讨论。

    需决定提请审委会讨论案件的,主审法官形成审理报告在合议庭评议后2日内送合议庭成员审查签名,审判长最后审签后。审判长审签的当日报主管案件的副庭长审签,主管庭长应在3日内审签完毕。主管案件的副庭长审签后3日内印制、装订完毕,主审法官审查无误后交综合组排期。

    主审法官应在定案后3日内制作完成裁定文书,并在此之后的2日内交合议庭成员审查签名,审判长最后审查签名,并应于审签的当日报主管案件的副庭长、庭长签发。

    主管案件的副庭长、庭长应在接到需审签的裁判文书后3日内签发完毕。

    综合组应在收到卷宗和裁定文书的2日内将卷宗文书发回原审法院并委托原审法院送达。

    综合组应于收到卷宗的当日进行登记,报庭长备案。庭长与主管案件的副庭长、审判组长、综合组副负责人员应在综合组登记案件后的2个工作日内内共同确定主审法官、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并在确定的当日将卷宗移送主审法官。

    主审法官在完成阅卷后、将卷宗送庭综合组。由综合组负责将卷宗移送省检察院阅卷。主审法官收到检察院返回的案宗后,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辩护人或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阅卷。并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开庭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主审法官应在闭庭后的3 日内作出裁判文书交合议庭成员审查签名,审判长最后审查签名后报主管案件的副庭长、庭长签发。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合议庭应在闭庭后3日内进行评议。需报法官联席会、提交审委会讨论及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的时限,按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合议庭评议后形成发回重审意见的案件,应在评议后3日内完成审理报告的制作,并报主管案件的副庭长提请法官联席会讨论。裁判文书的制作按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主审法官如不能在法定或原定审限内审结案件,应于临界审限前15日填写申请延长审限审批表报有关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结案的日期,一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和调节案件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在调节协议上签字或盖章的日期为结案日期。不对外出具法律文书案件的结案日期以结案报告审批日期为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日期按一下规定:

    留置送达的,以裁定文书留在送达人的住所日为准;

    公告送达的,以公告送至刊登部门之日为准;

    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准;

    委托送达的,以交委托单位之日为准。

    第二十一条  主审法官应在案件审结当日将有关信息录入微机,对以前应录入而未录入的信息补录,完成网上结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案件审结后3个月内完成卷宗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主审法官应随时查看办理案件的审限,对临界审限的案件要及时审结,需要延长审限的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审判组长、审判长对本组或任审判长的临界审限案件有提示、催办、督办的义务,对临界审限的案件应优先安排讨论。

    第二十五条  主管案件的副庭长对所分管辖区内临界审限案件,应在审理时限届满10日前审判组长督促主审法官在审限内结案。

    第二十六条  庭长对全庭临界审限的案件应提示、督促各主管案件的副庭长督促案件主审法官在审限内结案。

    第二十七条  因综合组迟延移送卷宗,致使每月5件以上案件超审限的,全庭通报批评;致使每月10件案件超审限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二十八条  因主管案件的副庭长、审判组长认为原因延误分案,致使每月5件以上案件超审限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致使每月10件以上案件超审限的,年终目标将降一等级。因主管案件的副庭长未尽提示、监督、督促职责,致使所辖区每月5件以上案件超审限的,全庭通报批评;致使每月10件以上案件超审限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

    第二十九条  因审判组组长人为原因未及时将案件转给主审法官或未及时合议,致使每月5件以上案件超审限的,取消个人年终评优资格;致使每月10件以上案件超审限的,年终目标将降一等级。因审判组组长未尽提示、监督、督促职责,致使本组每月5件以上案件超审限或未完成网上归档的,全庭通报批评;致使每月10件以上案件超审限或未完成网上归档的,取消其当年皮有资格。

    第三十条  主审法官因为个人原因,致使每月2件以上案件超审限的,主审案件的副庭长停止对其分案;每季度5件以上案件超审限的,取消其年终评优资格。主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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