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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庭规范刑事审判权运行制度

发布时间:2013-01-16 08:07:42


    一、责任单位

    黑龙江省呼中区人民法院刑庭

    二、责任人

    庭长  副庭长  案件承办人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省法院《关于明确刑事案件审核(批)权限的暂行规定(试行)》、《关于提交刑庭审委会委员联席会议讨论部分刑事案件的暂行办法》等相关的规定。

    四、程序

    全庭干警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做到分工配合、各司其责、各尽其责,确保公正、公平、高效的审判案件,维护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在提讯被告人、调查、接待当事人、律师及诉讼代理人是,需要人同行,并做好记录。

    所有管辖的案件须经合议庭评议作出决定后,方能结案。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是,要认真负责,禁止合而不议走过场。

    死刑案件、重大疑难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后,报原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为确保审判案件的质量,成立庭法官联席会,对审判各环节遇到的案件复杂、疑难等问题惊醒深入研究、讨论,提出参考意见。

    庭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负责对案件质量、运行各环节负责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交庭法官联席会。

    五、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

    民庭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势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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