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
黑龙江省呼中区人民法院刑庭
二、责任人
庭长 副庭长 案件承办人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精神。
四、程序
符合法律规定延长审限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延长审限的审批手续。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在审限届满7日前,经本院院长审批延长审理期限1个月:
交通十分不方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期限可以延长2个月。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审理期限,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辩护人,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检察籍贯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要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检察机关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期间;
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1各月之内的期间;
终止审理的期间;
检察院或辩护人发现证据出现重大变化,勘验影响案件定罪量刑,建议延期审理并经合议庭同意的期间;
调查、核实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事实、制止羁押场所犯罪等立功变现的期间;
必须出庭的证人因法定事由申请延期审理的期间。
加强审限管理,严格规范程序,严密审批手续。
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及本规定办理审限审批手续。案件虽具有规定的事由,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视为超审限;
延长审限的应由院长审批,不计入审限的应由庭长审批。院、庭长应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在审限届满前批准,并即时办理网络确认手续;
承办人应及时填写《案件延长审限审批表》、《案件不计入审限审批表》和相关材料,经审判长审查同意后送审。批准后应即时办理网络登记手续,将审限审批表存入卷宗卷,并将复印件报经综合组送立案庭备案。其他二审案件应参照本规定办理。
五、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
民庭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势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