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
呼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责任人
执行局局长 副局长 案件承办人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四、程序
(一)复议案件范围:
(1)领导或领导机关交办的复杂、疑难案件;
(2)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
(3)院长指令或局长认为应由庭复议决定的案件;
(二)局长决定拟通过庭复议把关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立即在庭复议案件登记簿进行登记。
(三)庭复议日期按照案件在庭复议登记簿登记上登记的顺序排期确定,自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复议。因紧急事项需要提前进行庭复议的案件经庭长同意可以调整庭复议日期。
(四)报庭复议的案件承办人应在复议前形成书面审查报告。
(五)需报庭复议的案件,必要时庭长可指定人员在复议前阅卷。
(六)承办人应如实汇报案情及合议庭评议的情况,不得隐瞒和改变合议庭评议意见。
(七)庭复议由庭长主持,复议案件应按承办人汇报、合议庭成员介绍情况、其他人员发言的顺序依次进行。
(八)庭复议意见改变合议庭意见的,合议庭应重新合议。如合议庭坚持原合议意见的,报请院长决定。
(九)庭复议由庭领导、案件承办人参加。必要时庭长可决定全庭其他人员列席。
(十)庭复议时间由庭长决定。
五、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应由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接近的工作;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
执行局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