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
呼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责任人
执行局局长 副局长 案件承办人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四、程序
(一)合议庭评议案件应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二)办案中遇到下列情形的需经合议庭评议:
1、办理执行案件、受托自执和本院提级执行案件中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裁定交付申请人的;
2、办理执行复议案件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的;
3、决定本院或函示中院提级执行的;
4、决定本院或函示中院指定执行的;
5、办理执行协调案件做出最终协调意见的;
6、办理执行请批案件做出答复意见的;
7、办理执行监督案件需裁定或函示纠正执行错误的;
8、庭长指令需经合议庭评议的其他情形。
(三)案件承办人应在合议庭评议前起草审查报告,整理好卷宗材料,提前3天交合议庭成员阅卷;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当事人的主张等,做好必要的评议准备。评议准备时间不得超过3日。
(四)召开听证会的案件,应在听证会后3日内进行第一次合议。
(五)合议庭评议案件由审判长或庭长指定的审判员主持,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承办人在评议时应如实汇报案情、提出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
(六)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主要证据、争议焦点及处理结果表明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和依据。合议庭意见形成后应在3日内向庭长汇报。情况紧急的,应立即汇报。
(七)合议庭成员由庭长指定。已参加听证会的合议庭成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要更换的,应报庭长批准。
(八)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必须全员参加,严禁合议庭成员不齐,承办人自行合议,后补合议庭笔录的做法。
(九)合议庭评议笔录应记录完整、准确,真实反映合议过程。合议结论意见应明确具体。
(十)合议庭成员应在认真核对笔录后,立即签字。
五、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应由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接近的工作;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
执行局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