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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执行款物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3-01-08 08:41:34


    一、责任庭室

    呼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责任人

    局长  副局长  案件承办人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和财务管理规定等。

    四、程序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执行款物是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财物。

    第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开设执行款专户,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执行机构和财务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三条  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执行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执行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账,同时对每个案件实行明细记账。案件承办人应当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案件档案。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执行款可以由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介对于有争议或需再分配的执行款,或因其他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先存入执行款专户的,应当划进执行专户。

    第五条  被执行人直接向法院支付现金或票据的,执行人员应当会同被执行人将现金或者票据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出具收款凭据。

    第六条  执行中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付款人出具收据,并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收款人应当在回院后1个工作日内移交本财务部门或将有关款项缴入执行款专户。

    第七条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在拍卖委托书中要求竞买人或买受人将保证金或者拍卖坐直接汇入法院执行款专户。汇款时应注明汇款单位、拍卖机构名称、被执行人名称、案号。

    第八条  执行款到账次日,财务部门应当将到账情况告知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应当在5日内将收款时间和数额等有关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

    第九条  执行款到账后,执行法院应当在1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条  执行款专户的款项支付时,执行人员应当填报有关支付案款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报经执行局长或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

    (一)生效的法律文书、立案审批表;

    (二)款项到账的相关证明;

    (三)申请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收的,应当向法院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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