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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执行听证制度

发布时间:2013-01-08 10:16:28


    一、责任庭室

    呼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责任人

    局长  副局长  案件承办人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四、程序

    第一条  执行听证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为查明事实、解决争议,如召集听证当事人,参照民事诉讼中开庭的程序,当庭听取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依据听证所查明的事实及确定的证据作出相应处理的执行活动。

    第二条  听证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异议人或其他与执行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执行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众旁听。

    第四条  执行过程中遇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执行听证;

    被执行人申请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的;

    案外人提出异议的;

    申请执行人审请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执行听证的方法进行审查: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有异议的;

    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或参加参与分配程序的;

    执行法院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执行听证一般由庭内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组成合议庭或适用简易程序。

    第七条  听证当事人有权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按有关法律规定回避。

    第八条  听证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有相进权陈述相关事实,互行质证、辩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上述权利。听证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负有举证的责任。

    听证当事人可以请求证人出庭作证。

    听证当事人、证人及旁听人员在执行听证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庭纪律。

    人民法院收到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的申请或异议后,决定举行执行听证的,应当在5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及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等,并在听证3日前将上述事项通知听证当事人。

    公开听证的,应于3日前公告。

    执行听证开始前,由书记叫查明听证当事人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实体权利请求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放弃实体权利请求;其他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执行听证开始后,应该对听证当事人基本情况进行核对,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审查代理人的权限;告知听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听证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不公开听证的,还应说明理由。

    执行听证审查按以下顺序进行:

    实体权利请求陈述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实体权利请求相对人答辩;

    实体权利请求人举证;

    实体权利相对人举证;

    双方当事人质证;

    合议庭询问听证当事人或证人;

    合议庭出示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并让双方当事人质证;

    当事人双方辩论;

    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五、责任追究

    各庭、室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

    执行局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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