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权利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2、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3、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4、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5、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7、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8、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9、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二、诉讼义务
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
2、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3、当事人应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