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严格认真执行《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要求,加大调解力度,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民事案件绝大多数以调解方式结案。三年来,我院平均调解率79.6%,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领导高度重视,全力支持调解工作.
每年我院都召开专门会议布置调解工作,建立“大调解”格局,民事审判工作要注重调解,要讲究调解的方式和方法,讲究调解的艺术和效果。调解撤诉率最低达到70%,力争达到90%以上。
在实际工作中,全体干警也深知,民事调解工作必须依靠院党组的领导,与各庭室的协调配合,加之全体干警的努力,最终形成合力,才能达到最佳的效果。因此,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院党组请示汇报,取得支持。同时协调好各庭室间的工作关系,为顺利开展调解工作打好基础。
院领导对调解工作也非常重视,院长每月亲自过问调解工作的情况。对个别当事人不配合法院的工作,承办法官又有实际困难时,院领导得知后,亲自做当事人工作。例如,民庭在审理宫建山等六位原告诉呼中区天安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等三起案件时,我院工作人员在向被告单位送达及调查时,被告单位领导不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有抵触情绪,拒绝查帐,工作有相当难度,主管院长得知后亲自登门到被告单位做工作,一次不行两次,经过多次做双方的工作,最终达到了调解的目的,被告方即时一次性将所欠的材料款及工资近二十万元给付原告,这几起案件能得到圆满解决,与主管院长的辛勤努力是分不开的。象这种情况,还有许多。
二、案件到手,先初步了解案情,做到心中有数,“知已知彼,百战不殆”。要想调解成功,在调解之前,必先收集有关信息,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发生发展的经过,并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个性及基本生活方式,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问题症结。这个过程是调解的基础环节,如果盲目介入,不但不容易搞好调解工作,反而会因对整个过程和当事人的情况缺乏了解,使调解工作陷入被动,甚至恶化。
我院在调解工作中,首先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初步了解案件纠纷是如何发生的,以及发生纠纷后整个发展过程(比如双方是否协商,是否有单位或部门及个人调解等情况)。给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询问被告一下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与根据是何态度,是否真实,不实之处在哪儿,找到纠纷发生的焦点所在。掌握了基本情况之后,抓住双方的心理,结合案情看一看双方能否用调解方式把问题解决,双方的问题是否能达成一致意见。初步了解这些情况后,为下一步做调解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全方位、多角度寻找突破点
在调解之前,我们主动、耐心地多次找当事人交换意见,了解当事人思想动态,了解对立双方的情绪变化,并细心地分析案情,预防矛盾激化。在调解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观点和意见,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条件下,力争使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并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及所存在的焦点不一致,寻找调解的最佳切入点,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钥匙开一把锁。
例如,在一起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老人有五个子女,五个子女也很孝顺,只是因为老人年纪较大,有一笔钱在一个子女手中,并让其中的一个儿子花了一部分,其他子女对此有意见,产生了对老人的不满,导致了赡养的纠纷,老人无奈诉到法院请求给予解决。我们了解到这起案件的由来时,想到只要处理好这笔钱的保存方式,那么这个案件就迎刃而解了。于是,我们对老人的五个子女做调解工作,首先告知他们老人的钱是属于老人个人所有,老人有支配的权力,我们提出建议:老人在谁家生活,这笔钱就由谁保管。最后老人及五个子女都同意这个建议。并达成每月每人给老人三十元的赡养费的协议。这起案件找到了焦点,把焦点解决了,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了。
四、调解中坚持原则,分清责任
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依法办案,坚持原则,不和稀泥,并认真地向双方告知权利和义务。告知双方不论原告还是被告同样是受人尊重的,被告不因原告起诉而低人一等,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同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使其能对案件认真对待,最终明白法院的调解工作是为双方当事人服务的。在调解工作中,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应负的责任进行法律方面的分析,寻找法律依据,指明其责任所在,让当事人了解并知道自己的责任大小。在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发生矛盾都认可,但被告方认为事件是原告方引起的,自己没有责任,后经法官对其行为进行法律责任分析,被告方承认了自己有责任,并同意赔偿。虽然此起案件在赔偿数额方面有争议,没有调解成功,但双方当事人表示听从法院判决,为下一步的判决奠定了基础,此案判决后,双方都表示满意。
五、调解工作是一门艺术,要注重方式方法
解决民事纠纷的首要原则就是调解,调解成功不会造成某一方的失败感,而是达到双赢的效果,因此,审判人员要做到灵活把握调解时机,注重方式方法和语言技巧,保持中立的地位。我们主要采取以下方式方法:
1、面对面调解方法。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不大,矛盾不深,抵触情绪小,可能达成协议的案件,我们就可以用面对面的调解方法。例如,在离婚的案件中,有的离婚的当事人在来法院之前就已经初步达成了协议,或没达成协议而争议不大,对这种情况,我们多采取这种方法。
2、背对背调解方法。如果一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另一方当事人也有调解的意思,但双方当事人一见面就互不相让,抵触情绪大,有矛盾激化的可能,对这一类案件,我们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法。例如,我们有两起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家失火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家财产被烧毁,被告方同意调解,原告方也表示同意,但双方一见面就个说个的理,互不相让,年龄又都在六十岁以上,身体又都不好,制止不听,劝说不行,我们只好把他们分开做工作,最后我们让被告提出赔偿意见,由原告方根据被告意见表明观点,几经周折,终于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解决了两起案件。调解后,两起案件的同一被告自动履行了义务。
3、多方参与做调解工作。我们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我们主动找当事人的亲属朋友或单位领导及同事,让他们来协助我们做当事人的工作,这不仅减少了我们的工作量,也能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例如,在离婚案件中,有的当事人是一时怄气,其实不想离婚,当我们抓住了当事人的这种心理,就主动找他们的亲属朋友来做他们的思想工作,这样的案件基础上能调解和好或撤诉。
4、工作态度热情,真诚,平易近人是调解工作的法宝。当事人情绪激动时,我们要避免双方当事人正面交锋,防止他们言辞过激相互攻击造成矛盾的激化,要抓住最佳调解时机,一次性把问题解决。同时,我们要把原、被告放在与我们平等的地位,对待他们的态度要热情,说话的语气要平和,尽量给他们讲明事理,分析利敝,做到真诚,推心置腹,并换位思考,使他们真正体会到我们的工作是为他们着想的,他们就能够接受调解。如果遇到有的当事人不讲理,我们可以先冷处理,放一放,让他回家想一想,想通了再来,想不通我们再做工作,使问题最终圆满的解决。
5、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我们在承办案件时,考虑到原、被告之间在自身条件与社会条件等方面,往往存在着诸多不同或较大差别的实际情况,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结合每一位民事审判员的素质和综合能力,灵活机动,形式多样。对于当事人人数较多的,矛盾较深的,时间较长的,抵触情绪较大的,案件复杂的,争议焦点突出的……,无论发生哪一种情况我们都认真分析,并区别对待。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审判长、案件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在调解时都尽可能发挥更多作用。在必要时,每一位审判员都参加调解,或其中的一位审判员与一方当事人做工作,而另一位、两位审判员与对方做工作;或这位审判员做工作做不通,另两位审判员再做工作;或三位审判员一起做工作。总之,尽一切可能做通双方工作,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使案件圆满解决。
6、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始终。在庭前和庭审过程中及庭审后,我们都始终贯彻调解工作这一主题,一次调解不成两次,这一次失败再一次调解。每一次调解失败后我们能总结问题出在哪里,为下一次调解寻找突破口。并随时掌握双方思想动态,当有一线希望时,我们都瞬间把握,不放弃任何调解的机会和可能。对于调解工作解决不了的案件,我们采取快审快判,决不拖泥带水,做到及时结案
以上是我们实际工作中的几点做法,不成经验,也没有能够及时总结,还存在着不足,在此,我们表示向其他法院同事学习,取长补短,去粕存精,更好地发挥调解工作的作用与效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林区稳定、和谐、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