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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诉讼调解的调研

  发布时间:2014-03-29 11:03:22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民事方面的纠纷越来越多,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邻里相争,小到鸡毛蒜皮的事情,群众都到法院来起诉。一方面表明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的增强,有矛盾知道找法院来解决,另一方面案子有增无减,法院的工作量与日俱增,那么,案件怎样审结成了新时期法官所面临的问题。几年来,根据“调解优先”的原则,我院每名法官对承办的案件都以调解为主,能调解尽量调解,调解不成也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为下一步的判决打下基础。同时,我们严格认真执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的自愿、合法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民事案件绝大多数以调解方式结案。

    一、加强调解工作,法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做为一名法官,特别是新时期的法官,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素质。这是时代对法官的要求,也是法官适应社会的需要。高素质的法官对案件的审理能得心应手,能更好的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法官要学习其他学科的知识,其他学科的学生也应学习法律知识,就是要把法官培养成为知识全面,业务精通的全能手。因此,法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做起:

    (一)法官勤学善学,使自己的知识丰富多彩。社会在进步,时代在发展,新的问题层出不穷,为了适应社会的需要,也是更多的掌握不断更新的法律知识,法官应学习学习再学习。作为一名法官要活到老学到老,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学习,学习法律知识,也要学相关学科的知识,把这些知识融会贯通,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才能更好的审理案件,更好的做调解工作,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

    (二)法官要遵守职业道德。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其中明确规定了法官应该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引导法官公正、高效、廉洁、文明执法。作为法官要认真学习贯彻这两个规定,工作期间要自觉遵守,下班以后也要自觉遵守,注意自己的形象。只有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在当事人面前树立良好的威信,表现良好的形象,才能无愧于人民赋予的权力。

    (三)法官要廉洁自律。法官是普通人,作为普通人就会有亲朋好友,在办理案件中,难免有亲戚和朋友来说情,当有这种情况发生时,应当怎么办?一句话:坚决拒绝说情。有些当事人受某些个别腐败现象的影响,觉得不送点礼案子就不能赢。受这种心理的驱使,就找机会请客或送礼,面对这种情况,法官要坚决拒绝吃请送礼。法官应廉洁自律,要依法办案,不能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法官始终要把自己放在中立地位,不偏不倚,公正执法,秉公办案。

    二、加强调解工作的前期准备

    案件到手,要做的第一项工作就是将起诉状和相关证据阅读一遍,找出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所在。然后给被告打电话,告知原告已经到法院起诉,询问一下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是什么意见。被告的意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承认与原告之间有矛盾,希望能与原告协商解决;另一种情况是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存在,但各持一词,互不相让。了解这些情况后,对怎样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心中就有了数。

    我院在调解工作中,首先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初步了解案件纠纷是如何发生的,以及发生纠纷后整个发展过程(比如双方是否协商,是否有单位或部门及个人调解等情况)。给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询问被告一下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与根据是何态度,是否真实,不实之处在哪儿,找到纠纷发生的焦点所在。掌握了基本情况之后,抓住双方的心理,结合案情看一看双方能否用调解方式把问题解决,双方的问题是否能达成一致意见。初步了解这些情况后,为下一步做调解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寻找调解工作的突破点

    在调解之前,我们主动、耐心地多次找当事人交换意见,了解当事人思想动态,了解对立双方的情绪变化,并细心地分析案情,预防矛盾激化。在调解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观点和意见,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条件下,力争使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并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及所存在的焦点不一致,寻找调解的最佳切入点,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钥匙开一把锁。案件在多数情况下焦点明确,即使一时找不到焦点,通过了解案情,分析研究,也能很快找到焦点,就看法官是否能抓住焦点,从法律的角度把双方的症结具体分析出来讲给当事人,他们接受也好不接受也好,从法律的角度讲只能这样。俗语说得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想抵赖是不行的。法官应多从法律角度做当事人的说服教育,把法条给当事人宣读一下,当事人不懂给他们讲解,以案讲法,即宣传了法律也把问题解决了。例如,在一起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老人有五个子女,五个子女也很孝顺,只是因为老人年纪较大,有一笔钱在一个子女手中,并让其中的一个儿子花了一部分,其他子女对此有意见,产生了对老人的不满,导致了赡养的纠纷,老人无奈诉到法院请求给予解决。我们了解到这起案件的由来时,想到只要处理好这笔钱的保存方式,那么这个案件就迎刃而解了,这笔钱的存放就是本案的焦点所在。于是,我们对老人的五个子女做调解工作,首先告知他们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履行的义务,还告知他们老人的钱是属于老人个人所有,老人有支配的权力,我们提出建议:老人在谁家生活,这笔钱就由谁保管。最后老人及五个子女都同意这个建议。并达成每月每人给老人三十元的赡养费的协议。这起案件找到了焦点,把焦点解决了,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了。

    四、在调解工作中坚持原则,分清责任

    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依法办案,坚持调解的自愿合法原则,不和稀泥,并认真地向双方告知权利和义务。告知双方不论原告还是被告都是受人尊重的,被告不因原告起诉而低人一等,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同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使其能对案件认真对待,最终明白法院的调解工作是为双方当事人服务的。在调解工作中,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应负的责任进行法律方面的分析,寻找法律依据,指明其责任所在,让当事人了解并知道自己的责任大小。在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发生矛盾都认可,但被告方认为事件是原告方引起的,自己没有责任,后经法官对其行为进行法律责任分析,被告方承认了自己有责任,并同意赔偿。虽然此起案件在赔偿数额方面有争议,没有调解成功,但双方当事人表示听从法院判决,为下一步的判决奠定了基础,此案判决后,双方都表示满意。

    五、加强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

    解决民事纠纷的首要原则就是调解,调解成功不会造成某一方的失败感,而是达到双赢的效果,因此,审判人员要做到灵活把握调解时机,注重方式方法和语言技巧,保持中立的地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方法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的总结,同时要把这些方式方法融会贯通于每起案件中:

    1、面对面调解方法。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不大,矛盾不深,抵触情绪小,可能达成协议的案件,我们就可以用面对面的调解方法。法官可以把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时间约到法院来,也可以在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家中,地点可自行商定,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就矛盾提出解决的办法,法官从法律的角度为双方权衡利弊,直到双方对协议的内容都满意为止。例如,在离婚的案件中,有的离婚的当事人在来法院之前就已经初步达成了协议,或没达成协议而争议不大,对这种情况,我们多采取这种方法。

    2、背对背调解方法。如果一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另一方当事人也有调解的意思,但双方当事人一见面就互不相让,抵触情绪大,有矛盾激化的可能,对这一类案件,我们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法。背对背顾名思义就是不见面。有的当事人见了面就争吵不休,法官怎么制止,怎么劝说也不行,争议的问题还不大,本应能协商解决的事,争吵的结果是互不相让。在这时,就得采用背对背调解的方法。问题反而能很快解决。例如,我们有两起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家失火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家财产被烧毁,被告方同意调解,原告方也表示同意,但双方一见面就个说个的理,互不相让,年龄又都在六十岁以上,身体又都不好,制止不听,劝说不行,我们只好把他们分开做工作,最后我们让被告提出赔偿意见,由原告方根据被告意见表明观点,几经周折,终于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解决了两起案件。调解后,两起案件的同一被告自动履行了义务。

    3、多方参与做调解工作。我们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我们动员一方当事人找他的亲属朋友或单位领导及同事,让他们来做另一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协助法院来做调解工作,这不仅减少了我们的工作量,同时问题还能圆满解决,并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离婚案件通常采用这种调解方法。例如,在离婚案件中,有的当事人是一时怄气,其实不想离婚,当我们抓住了当事人的这种心理,就动员被告方找他们的亲属朋友来做原告的思想工作,这样的案件基础上能调解和好或撤诉。

    4、工作态度热情,真诚,平易近人是调解工作的法宝。人人都有脾气,当事人也不例外。当他们来到法院叙说心中的不满时,有时无法控制情绪,尤其双方当事人矛盾突出时,只要一见面就争吵不休,因此我们要避免双方当事人正面交锋,防止他们言辞过激相互攻击造成矛盾的激化,要抓住最佳调解时机,一次性把问题解决。同时,我们要把原、被告放在与我们平等的地位,对待他们的态度要热情,说话的语气要平和,尽量给他们讲明事理,分析利敝,做到真诚,推心置腹,并换位思考,使他们真正体会到我们的工作是为他们着想的,他们就能够接受调解。如果遇到有的当事人不讲理,我们可以先冷处理,放一放,让他回家想一想,想通了再来,想不通我们再做工作,使问题最终圆满的解决。

    5、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我们在承办案件时,考虑到原、被告之间在自身条件与社会条件等方面,往往存在着诸多不同或较大差别的实际情况,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结合每一位民事审判员的素质和综合能力,灵活机动,形式多样。对于当事人人数较多的,矛盾较深的,时间较长的,抵触情绪较大的,案件复杂的,争议焦点突出的……,无论发生哪一种情况我们都认真分析,并区别对待。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审判长、案件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在调解时都尽可能发挥更多作用。在必要时,每一位审判员都参加调解,或其中的一位审判员与一方当事人做工作,而另一位、两位审判员与对方做工作;或这位审判员做工作做不通,另两位审判员再做工作;或三位审判员一起做工作。总之,尽一切可能做通双方工作,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使案件圆满解决。

    6、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始终。在庭前和庭审过程中及庭审后,我们都始终贯彻调解工作这一主题,一次调解不成两次,这一次失败再一次调解。每一次调解失败后我们能总结问题出在哪里,为下一次调解寻找突破口。并随时掌握双方思想动态,当有一线希望时,我们都瞬间把握,不放弃任何调解的机会和可能。对于调解工作解决不了的案件,我们采取快审快判,决不拖泥带水,做到及时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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