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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对策及少年法庭建设工作

  发布时间:2012-03-29 14:19:09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收受到了极大的关注,案件发生率居高不下,且呈逐年增加趋势。我院做为基层审判机关,有责任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并在避免未成年人犯罪、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中贡献自身的力量。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他们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成型,思想活跃,极易受外部的影响,特别是各类思想文化的影响。该类人员犯罪有其自身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结合我院辖区的具体情况,就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一是文化程度低,知识面窄,自控能力差,是造成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所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人数中,小学生文化程度占总数的28%,初中文化程度占总人数的68%(在校生高达43.1%),他们中有许多人在校表现差,无故旷课、迟到早退、违反校规几乎成为家常便饭,他们把学习看作最苦的差事,不求学习上进,精神上的空虚往往以寻求刺激加以填补,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二是法制观念淡薄,思想道德水准低。在这些未成年人中,由于没有接受正规的教育,世界观尚未形成,只考虑眼前利益,是非颠倒,善恶、荣辱、美丑不分,思想道德出现偏差,法制观念淡薄,视法律为儿戏,是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是家庭的影响。一些家庭在对子女教育问题上产生偏差、存在误区,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又一重要原因。一些孩子的家长在生活上给孩子以无微不致的关心呵护,但对他们的教育置之不管,放任自流,还有一些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心切,对他们期望值很高,只重视对孩子的智力教育,而忽视对其德育教育培养,一旦预期得不到满足,就会带来灾难性的结果。孩子有可能从此走上歧途。不容忽视的是,一些单亲家庭的孩子的心里发育不健全,过激的思想容易促成犯罪行为的发生。另外,辖区经济发展滞后,为求生路,很多当地人外出谋生,将孩子寄养在亲属处,一些未成年人因此而失去家庭的呵护和管束,在客观上失去了对未成年人的管控,使他们滑入犯罪的深渊。

    四是当地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重智轻德现象普遍存在,虽然开设了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课程,但只是流于形式,根本引不起足够的重视,使学生得不到全面发展。对一些“双差”生采取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甚至将他们“请”出学校,使他们过早的流入社会,使他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受到极大伤害,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思想,自暴自弃,最终走向犯罪。

    五是不良的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又一重要原因。目前,社会上一些舞厅、歌厅等文化娱乐场所业主受经济利益驱动,为了招揽顾客,公开或暗中传播各种不健康文化制品,这些文化制品如精神鸦片,严重侵蚀着未成年人幼稚的心灵, 一些网吧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滋生地,社会丑恶现象的泛滥,极易使这些年幼无知的青少年走向极端。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不仅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和睦与幸福,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命运和民族的前途。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加强少年法庭建设,完善少年司法制度,是新时期人民法院执行宪法和法律,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院重视少年法庭建设,并以此为平台积极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努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挽救失足青少年,使未成年人能在成长和受教育的过程中尽可能不受犯罪和不法行为的影响,从而为创建平安呼中、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在少年法庭建设方面的有益探索

自成立少年法庭以来,我院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结合审判实践和青少年的犯罪特点,侧重于感化、教育,着眼于预防,寓教于审。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日益突出,方方面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也呈逐年上升趋势。面对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院党组经过研究论证决定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建设,成立了“少年法庭工作指导小组”。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着配齐、配强、配精的原则,选拔政治素质高、知识面广、业务素质强,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点,能够耐心、细致地做说服教育工作的刑事审判法官到少年法庭工作,并选任高素质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形成了组织健全、人员固定、任务明确、责任清楚、上下互动、运作良好的机制,并实进一步实施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是建立起社会调查制度。对少年犯罪的被告人的家庭状况,社会环境、案发原因等诸多因素进行调查走访,综合分析,使审判人员全面了解被告人的成长过程和犯罪的原因,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二是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挽救青少年工作。为了确保司法的公正,精心选用知识面广、政治和业务素质强、熟悉少年成长特点,善于做失足少年思想工作并在辖区内有关爱之心的区工会、妇联、共青团、教委等单位的八名女干部组成少年法庭合议庭,热心教育、挽救失足少年,帮助他们分析犯罪的原因,明确今后的出路,对初犯、偶犯的少年尽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判实体刑,这样做更有利于对他们进行教育和挽救,以防投监后“交叉感染”,重新犯罪。

    三是针对少年犯思想尚未成熟、可塑性强的特点,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摸索出了“以开庭审理为重点,向前向后两个延伸和庭前、庭中、庭后三个教育”的少年刑事审判的路子,精心审理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感化、教育、挽救了一大批未成年人,使他们重新走向了新生。同时,还依法从重、从快审理了一批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案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把握“四个”关键环节,积极探索少年法庭庭审教育的新方法 

    法庭教育是“寓教于审”的重要体现,是对少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重要手段,也是少年法庭工作的一大特色。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少年法庭应针对未成年犯罪人心理、生理不成熟,可塑性大、自控能力差的特点,积极探索庭审“教育、感化、挽救”的新方法,把握以下四个关键环节:

    一是开庭前,利用向被告人发起诉书副本、法官与监护人谈话、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等形式,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进行调查摸底,为庭审教育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是庭审中,在形式上采取“圆桌式”审判方式。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共同围坐在同一张椭圆形圆桌旁,未成年被告人不戴戒具,法警不站庭,以体现缓和、宽松气氛,避免过分威严、压抑,给未成年被告人造成心理压力。要求公诉人在指控未成年被告人犯罪事实时,注意实事求是地分析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避免一味的指责、讽刺、挖苦。

    三是宣告判决时,对作出有罪判决的未成年犯罪人,合议庭在宣判后,增加专门的教育程序。即组织公诉人、被害人、未成年犯罪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辩护人,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法庭教育,还应邀请一些有利于进行感化教育的少年犯近亲属或教师到庭参加教育,使整个庭审充满着和风细雨,循循善诱之情。

    四是裁量刑罚时,用足用好法律。少年法庭针对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过轻达不到依法惩治犯罪的目的,量刑过重又会使他们产生抵触对抗情绪,使庭审教育付之东流的实际,因此,应科学把握“三个为主”的量刑原则。即:对可判可不判的,坚持以不判为主;对可轻可重的,坚持以轻为主;对可关押可不关押的,坚持以不关押为主。

    以上分析了我院辖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率居高不下的原因,并从我院少年法庭建设工作出发,探索了人民法院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方法。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仅仅依靠法院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只有全社会高度重视,形成合力,才可能解决形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质问题,真正实现避免和减少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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