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呼中区人民法院将司法为民作为检验学习教育成效的重要指标,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为切入点,履行职责使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推动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
近日,呼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委托送达函。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李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多次联系李某未果,因被告李某户籍地显示为呼中镇,故委托本院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呼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近日又收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诉状,请求依法对被告刘某行使追偿权,其提供刘某住址为呼中镇。
立案庭干警多次联系李某、刘某未果后,将此情况汇报至立案庭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多次联系李某所在辖区民警,根据登记信息找到李某多个联系电话,逐一拨打皆为无效号码。见此情况,主管领导携立案庭干警驱车前往社区、公安等部门,一一排查核实。几经辗转,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确定李某、刘某均已不在我辖区居住,且刘某多年前已将户籍迁出。立案庭将掌握到的情况及时告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同时针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工作人员对管辖权的疑惑,给予了专业解答。
呼中区人民法院始终用实际行动彰显初心使命,无论案件复杂难易,都请您相信我们,全力以赴是最好证明。我们希望用脚步丈量公正,延展服务半径,打通司法为民服务的“最后一公里”,走进乡村社区,积极践行为群众办实事的承诺,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律小知识:
民事诉讼案件中关于管辖法院的一般规定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