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中法院人于细微处见真情,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为导向,以民生为本,民愿为先,为构筑有爱、有信任呼中城加码,切实把群众满意作为党史学习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司法有温度。
这几日,张女士心情沉重。几年前张女士的妹妹去世,其妹唯一的儿子也失去联系。将孩子失踪情况报警后,张女士一直殷切期盼亲人的归来,但两年来,外甥始终杳无音信。因妹妹的遗产无法找到继承人,被搁置许久,无人打理,张女士在普法节目上偶然看到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法律知识,自己又无法理解那些专业的法律术语,忧心忡忡的来到法院寻求帮助。
本着司法为民办案理念,院领导亲自接待耐心的为其释法明理,答疑解惑,事无巨细的讲解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适用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并关心了解其生活中存在的困难,“现在科技发达了,不怕距离远,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电话联系我”,我院司法工作人员用实际行动彰显司法诚意。
这种“零距离”的释法明理,呼中法院人日日年年的坚持着,将法律带到了人民群众身边,为当地群众提供了便捷有效的法律服务和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填补了乡村的“法律真空”。
呼中法院想对您说:“我们不会让您在司法案件中存疑,让您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诚意”。
法律小知识:
1、宣告失踪的条件
(1)主体条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2)客体条件:
A、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
B、下落不明必须满2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形式条件:
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
2、宣告死亡的条件
(1)主体条件: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2)客体条件:
A、通常情况是下落不明满四年;
B、如果发生意外事件满2年,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时,不受2年时间限制。
(3)形式条件
应当由相关机关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