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破产审判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呼中区人民法院各部门:
现将《关于加强破产审判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呼中区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反映。
联系人:王晓宇,联系电话:0457-3438126.
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关于加强破产审判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办理,筑牢破产审判廉政风险防控意识,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公正廉洁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提高破产审判质量的通知》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破产审判廉政风险防控的工作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破产审判廉政风险指法院工作人员在破产审判中,在破产案件受理审查、管理人选任等方面存在的不廉洁等行为的可能性。
第三条 破产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是指针对不同廉政风险,通过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处置等方式,依规依纪依法对法院工作人员在破产审判中存在廉洁自律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问题采取的工作措施。
第四条 破产审判廉政风险防控主体包括院领导班子及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法官、审判辅助人员。
第五条 共性廉政风险点:
1.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2.违反纪律规定公开发表影响司法公正的言论,或者通过网络等媒体传播不当信息;
3.泄露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和工作秘密以及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依法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
5.违反规定从事为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6.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案件;
7.违反规定为当事人说情或打听案情;
8.宗旨意识不强,司法为民落实不到位,面对群众缺乏耐心,对群众诉求漫不经心,遇事推诿扯皮、消极应付,慢作为、不作为,损害群众利益,造成重大舆情或其他严重后果、不良社会影响;
9.不严格落实重大事项、重大案件请示报告制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0.涂改、隐匿、偷换、损毁、丢失证据材料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党组和审判委员会成员廉政风险点:
1.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案件处理过程中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组议事规则;
2.履行审判管理主体责任不力,未落实院领导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3.违规过问案件、插手具体案件办理;
4.违反规定变更案件的审判长、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其他成员;
5.违反规定变更案件的审理程序、审理期限;
6.违反规定对审判执行过程中的相关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
7.违反规定要求合议庭复议或要求合议庭复议超过规定次数;
8.违反规定要求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改变案件评议结论;
9.违反规定签发裁判文书。
第七条 在受理申请中廉政风险点:
1.违反立案登记制,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拖延立案、阻挠立案的;
2.依法不应立案而违规立案或明知其它法院已经立案又重复立案;
3.与当事人、代理人串通制造虚假诉讼案件;
4.立案后不及时移送案件,影响案件的审判流程及办案效率,或违反规定分流案件;
5.为不符合减缓免条件的当事人减缓免诉讼、执行费用;
6.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涉诉信访案件中可能引发突发事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未及时评估预警或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第八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廉政风险点:
1.违反规定采取或怠于采取委托评估、鉴定、勘验等措施;
2.违反规定采取或解除拘留、罚款、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
3.违法超审限,或不按规定办理延长、扣除审限审批手续,故意拖案、压案;
4.拖延或不执行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决议以及上级法院判决、裁定、决定;
5.不如实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提供虚假案情;
6.不遵照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形成的决议制作、审核裁判文书;
7.违反规定将破产企业资产长期出租却不处置。
8.违反规定选任管理人。
9.违反规定管理人报酬畸高。
10.违反规定对管理人履职考评。
第九条 破产审判廉政风险防控实行分级管理,院长、分管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分别为单位、分管部门和本部门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层面范围内的风险防控管理负主体责任。
第十条 各类人员共性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1.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严格执行约谈制度;
2.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政教育,引导全体工作人员守住用权、做人、处事、交友的底线;
3.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以案为鉴,教育引导领导干部法院干警严守党纪国法,自觉提升拒腐防变的能力;
4.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建设,加强内外监督,充分发挥各部门廉政监察员的职能作用,抓好内部廉政制度的落实,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良好氛围;
5.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和省法院《关于严格禁止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规定(试行)》等文件要求,防止内外部人员插手干预过问案件,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交往,确保廉洁公正司法;
6.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重大事件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廉政风险隐患抓早化小,及时处置。
第十一条 党组和审判委员会成员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1.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院党组要切实担负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2.增强廉政风险防控意识,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事件处理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组议事规则;
3.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审判执行工作各项纪律;
4.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严格要求所分管的部门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办案,强化日常监督、教育和管理,对不廉洁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5.强化审判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发挥院领导审判监督管理职能作用,重点加强对“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审判委员会委员严格履职,自觉遵守审判委员会委员工作规定及保密要求。
第十二条 受理案件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1.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依法接收诉状或其它诉讼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且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严禁有案不立,严禁拖延、干扰立案或编造虚假案件;
2.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科学分案机制,不断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
3.加强立案指导,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防止诉权滥用和虚假诉讼的发生。
第十三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1.严格执行分案规定,符合指定分案或变更承办人的情形应在办案系统留痕并注明理由;
2.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对需要变更案件合议庭或合议庭成员的,应当依法进行,并告知当事人变更理由;
3.健全合议庭办案机制,严格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和独任法官办案责任制,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4.强化审判流程节点管控和案件审限管理,对案件的各个节点进行全程监控,及时检查、督促、通报,从源头上杜绝超审限案件;
5.严格落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办案指引》的规定,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
6.严格落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指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管理人选任程序。
7.对符合“四类案件”标准的破产案件,一律纳入“四类案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法院廉政风险防控处置机制,发现审判执行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不廉洁的隐患或行为,应及时、主动向部门领导汇报,必要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以便有效采取防控措施。相关部门、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整改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对要求整改仍不改进或拖延整改的,可以约谈、质询有关人员,并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破产审判廉政风险防控定期通报工作机制,对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发现、及时通报。
第十六条 建立破产审判廉政风险防控责任追究机制,对情节严重、涉及重大问题的事件,有必要进行责任追究的,依程序由党组启动追责程序。涉及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涉及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按有关规定会对责任法官进行惩戒。
第十七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可进一步完善破产审判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