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呼中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诉讼案件服务窗口工作规范》、《呼中区人民法院服务窗口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呼中区人民法院各部门:
现将《呼中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诉讼案件服务窗口工作规范》、《呼中区人民法院服务窗口人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呼中区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反映。
联系人:王晓宇,联系电话:0457-3438126.
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7日
呼中区人民法院
破产审判诉讼案件服务窗口工作规范
破产审判诉讼案件服务窗口主要包括及时接收、审查案件材料,办理立案手续以及风险初判、分类处置等工作。为规范破产案件立案审查,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不断优化我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我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
要以亲民、便民为原则,对待来院当事人热心接待、耐心解答,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二、人员设置
破产审判诉讼案件服务窗口设有诉讼引导、登记立案、查询咨询、接待窗口,窗口设有干警1名,做到件件破产案件都有指导,当事人90%以上的破产案件都能在窗口得到辅导解决,对超出窗口服务能力的要及时转交破产审判团队或上报领导。
三、工作职能
破产审判诉讼案件服务窗口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接收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核对;
(二)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释明和指导;
(三)当事人拒绝补正或经补正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告知诉讼风险后予以收件;
(四)对违法起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等依法应不予登记立案的申请,不予收件;
(五)申请材料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言辞的,应当告知其修改。当事人拒绝修改的,不予收件;
(六)收取当事人材料后应及时转交、移送至破产申请审查庭室或破产审判团队;
(七)告知当事人申请受理的审查时限;
(八)破产案件的登记、立案、受案信息报送及统计等工作。
四、具体操作规程
第一条 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要求破产还债的书面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企业的登记机关、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委托代理人姓名及单位等内容);
2、企业主体资格的证明,需提供最新工商登记单;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名单,应包括企业董事长、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或经理、厂长等主要负责人;
4、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供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定企业破产的决议文件;
5、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应列明企业职工的人数、名单(姓名、性别、年龄),以及对职工将进行如何安置、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6、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应当说明企业近年来的经营状况,亏损原因以及亏损程度,并附审计部门对企业审计后作出的企业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
7、企业至破产申请日上月末的资产平衡表、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8、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无形资产情况、和企业投资的情况;
9、企业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或注册证明,有追加投资的,还要提供追加部分的验资报告;
10、由专门评估机构作出的企业现有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企业有固定资产的,提供相应产权证明;
11、企业在金融机构开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开户时间、开户金融机构等;
12、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3、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4、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企业对外为其他债务人担保的情况,应当列明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名称、住所、企业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担保的性质、保证期间等;
15、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应当列明企业正在进行诉讼的案由、审理法院;
1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的,应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破产还债申请书;
2、债权人主体资格的证明
3、债务人最新的工商登记单
4、债权发生事实与依据
5、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
6、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7、债务人的办公地点、有效的财产线索及负责人联系电话。
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需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窗口人员负责破产案件的审查,如是否破产主体资格、材料是否齐备等形式审查,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三条 材料未齐全的破产案件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对不属法院主管的案件,一般不予立案,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解决;对本院无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对重大、疑难案件等不宜当即立案受理的案件移送破产研判小组进行讨论。
第四条 窗口人员对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将材料移交至破产合议庭审查,经破产合议庭审查后,将是否立案结果通知当事人。
第四条 依法对网上破产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予以答复。
第五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根据破产案件复杂程度进行繁简分流,受理的案件进行均衡分案,确保所立案件于5日内移送破产审判团队。
第六条 破产审判诉讼案件服务窗口人员在上班时间应按照《呼中区人民法院服务窗口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规范着装,每日提前到岗做岗前准备。
呼中区人民法院服务窗口人员行为规范
为进一步发挥诉讼服务中心职能,规范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行为,提高群众工作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工作的需求,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结合呼中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仪容仪表规范
第一条 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统一着装,根据 不同季节着相应的法院制服,按照规定佩戴徽章、名牌,挂牌实 名上岗。
第二条 仪容仪表应朴素大方、端庄自然,保持良好精神状 态和平和心态,不带情绪上岗,集中精力履行服务职责。
第三条 坐姿要端正,站姿要挺拔。
第四条 不得有染彩发、染指甲、剃光头、纹身、蓄胡须等 与职业身份不相符的行为。
第五条 不得披衣、敞衣、挽衣袖、卷裤腿,或穿戴与法院 制服不相称的鞋子或饰品。
第二章行为举止规范
第六条 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言行举止要庄重、得体、文明、礼貌。
第七条 禁止在诉讼服务接待场所内喧哗嬉闹、搭肩挽臂或 有其他不庄重、不得体的行为。
第八条禁止在来诉来访群众面前做出整理服饰、整理头发、 掏耳垢、挖鼻孔、剔牙齿、剪指甲等不文明、不礼貌的行为。
第九条 禁止上班时间出现串岗、闲聊、看手机、打瞌睡等 情况,不得在办公电脑、平板等设备上进行玩游戏、看视频、聊天、 购物、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禁止在诉讼服务中心吸烟。
第十一条 保持诉讼服务窗口环境卫生,不得有随意吐痰、 乱扔杂物等行为。
第十二条服务台面、办公桌面、厅室地面、电脑设备等应 保持清洁,办公用品要摆放整齐。
第三章接待用语
第十三条 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接待来诉来访群众时应当 使用文明用语。
第十四条 不得斥责来诉来访群众,不得使用辱骂、嘲讽和 挖苦的语言,杜绝禁用语。
第十五条 对来诉来访群众要称谓恰当、说话得体,要考虑 来诉来访群众的年龄、性别、职业、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尽量使 用来诉来访群众能够听懂的语言进行交流。
第十六条 接待用语应简单明了、条理清楚、表达准确。
第十七条 诉讼服务中心常用文明用语包括:
(一)您好!
(二) 您请坐!
(三) 请稍等。
(四) 让您久等了!
(五) 对不起!
(六) 请您不要着急。
(七) 您有什么困难需要我们帮助吗?
(八) 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九) 不知道您听清楚了没有?
(十)请出示您的材料,我帮您审查一下。
(十一)您的材料不全,请补齐再来。
(十二)您的填写有误,请您重新填写。
(十三)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
(十四)请您核对一下签收的材料。
(十五)请您签名。
(十六)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很快给您答复。
(十七)谢谢您的合作。
(十八)再见,请慢走。
第十八条诉讼服务中心常见禁用语包括:
(一) 你怎么又来了?
(二) 已经跟你说清楚了!
(三) 这个事我管不了,爱找谁找谁去!
(四) 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
(五) 你懂不懂?
(六) 别吵(哭)了,要吵(哭)回家吵(哭)去,烦死人了 ! 你有完没完?别在这里啰嗦了!
(七)你是怎么搞的!又弄错了!
(八)不是告诉你了吗?怎么还不明白!
(九)有意见找领导去,我的态度就是这么样,你能怎么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