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破产企业处置“一站式”联动服务机制的通知
呼中区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提升企业注销办理效率,畅通破产企业的市场退出通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我区实际,建立破产企业处置“一站式”联动服务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建立协调会议制度。联络部门设在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人民法院,协调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协调会议以通报情况、协调相关工作为主要内容。
(二)建立业务协调机制。呼中区人民法院、呼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呼中区税务局根据各自职能,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定期协调沟通,配合法院共同做好企业破产清算、企业注销、清税等工作,同心协力解决破产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进一步推进破产企业处置“一站式”联动服务
完善市场主体清算机制。强化市场主体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根据市场主体不同性质和类型,明确清算程序的启动条件和清算期限、清算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建立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时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机制。
完善注销登记制度。提高注销登记制度的便利条件,加大技术平台投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减少或取消现场办理环节,大幅降低市场主体退出的交易成本。进一步探索简化普通注销程序,研究通过改革清算公告发布渠道、减少公告等待时间、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豁免提交清算报告等方式,进一步完善普通注销制度。研究探索在法律法规中增加关于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等相关规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因经营异常、违法失信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退出。
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利服务。法院或企业登记机关可开通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或安排专人负责办理,对于非关键材料可以实行“容缺受理”,管理人补齐材料后,规定期限内完成办理。对于“僵尸企业”、无产可破的“小微企业”等简单破产案件的涉案企业申办清税、注销事项,可由窗口统一收取破产企业清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等有关申请材料,破产裁定、行政审批许可由法院、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府院间流转,无需管理人或企业提供。
二、单位职责
(一)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人民法院
建立健全破产退出渠道。在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建立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市场主体的破产制度,扩大破产制度覆盖面,畅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市场主体退出渠道。
稳妥实施强制解散退出。严格限定市场主体因政府公共政策规定而强制解散退出的条件,稳妥处置退出后相关事宜,依法保护市场主体产权。统一市场主体强制解散退出的标准和程序。对强制解散退出应设定救济程序,依法保障退出市场主体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二)国家税务总局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税务局
破产企业简化税务注销流程。管理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销登记前应当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手续。对于税务机关依法参与破产程序,税收债权未获完全清偿但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依法终结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欠税。
(三)呼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方式。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退出方式,完善规范退出的条件、标准和具体程序,使各类市场主体均有适当的退出方式和渠道。
规范自愿解散退出。企业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其设立章程中应按照意思自治原则依法对解散事由作出约定,当解散事由出现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市场主体按照治理程序决议解散,自愿退出市场。
健全清算注销制度。市场主体出现解散事由,应按程序依法组织清算组开展清算。市场主体无法就自行清算达成一致或相关责任主体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股东或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依法及时申请注销登记。清算过程中符合破产条件的,应依法及时转入破产程序。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破产企业处置“一站式”联动服务机制是贯彻落实地委、行署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简易破产案件和“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共同做好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助力全区经济转型升级。
(二)明确重点。发挥各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妥善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出现的税收优惠、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等问题,保障简易破产案件和“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三)密切协作。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当积极配合,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反馈信息。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联系人负责此项工作,真正建立起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准确提供企业破产相关工作情况。
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 国家税务总局大兴安岭地区
人民法院 呼中区税务局
呼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9日